签令公布三部法律修改个税法决定等获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10月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签署第42、43、4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三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在这两个基本法***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着重讲了物权法草案有关问题。他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吴邦国说,从几次审议、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少不同意见。归纳审议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在有些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他要求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