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显成效
11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介绍了本市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有关情况,并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为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公安部于今年6月16日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具体内容是:“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一、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二、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三、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四、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二次;五、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六、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或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七、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八、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一次。
据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孙廷华副总队长介绍,今年6月16日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进一步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在教育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迅速行动,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侦破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案件305起;对全市3200余所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检查8107次,增派法制副校长或校外治安辅导员639人,增派保安员1027人,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增设治安岗亭208个;增设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763处,增划人行横道线892处,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1***处,增设临时停车泊位282个,在复杂路段和上放学时增派警力或协管员850人次维护交通秩序;对1356所学校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956处,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38份,处罚单位19所、个人6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八条措施”,确保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目标,切实维护好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方在贯彻落实“八条措施”的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学生在学校周边遭受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长***去学校接送小孩时,要服从现场交警或协管员的指挥,尽量不要在校门前多滞留,避免造成交通拥堵;***、骑车经过学校门口,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避让学生和儿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进入学校要听从门卫管理,做好登记手续;不要在校园周边地区流动设摊、违规经营等等。警方也希望广大市民加强监督,对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可以拨打“110”电话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