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划部门要求建筑容积率须按照标准执行
据介绍,根据2003年12月1日新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的要求,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除划入清理的历史遗留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已经核定的建设项目外,规划部门根据基地面积的大小,按《技术规定》明确的“内环线以内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4.0以下;内外环线之间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的”标准,并以5%至20%的比率折减后,核定容积率指标。
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出让合同核定的建筑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控制,不再适用任何道路、绿化、开放空间等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