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箱失窃索赔举证难市消保委提醒贵重物品另行存放
隋***母女在健身中心健身时,将所携物品存入免费保管箱,结果被盗。她们诉至法院,要求健身中心赔偿损失5600余元。11月24日,卢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无法举证存入物品,只判令健身中心赔偿1000元。
今年6月7日18时许,隋***母女到“美格菲”健身中心运动,将随身携带物品存入免费保管箱,并用自带锁具加锁。待运动完毕,她们发现保管箱被撬,里面物品悉数被盗。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隋***母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据她们诉称,当时存入的物品有手机、皮夹、项链等贵重物品,物损总价值5600余元。隋***的同事出庭证明,当天隋离开办公室去健身时,的确带了上述物品,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她们在保管箱内存入价值5600余元的财物,鉴于保管箱确实被盗,健身中心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类似诉讼本市已发生多起,而消费者在起诉时无一例外地遭遇“举证难”。消费者李女士到“大润发”超市杨浦店购物,将一个黑皮包存入该店自助保管箱内,不料被窃。她起诉到法院,称损失了5310元现金等财物,要求超市赔偿。可因为她无法证明当时存入了5310元等财物,且保管箱质量合格、没有被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请。
不久前,石先生到浴场沐浴,次日早晨醒来,发现保管箱钥匙不见了,继而发现保管箱内物品失窃。他也诉至法院索赔,但法院认为浴场将保管箱借给他使用,钥匙由他自行保管,双方形成借用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石先生保管钥匙不当,致使箱内贵重财物遭窃,责任应由他自行承担。
从市消保委获悉,消费者投诉超市、浴场、健身中心等处保管箱被盗后商家不愿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投诉一般涉及刑事案件,因此他们也只能先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找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去超市、浴场或健身中心,最好将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存入商家指定的保管场所;自带锁具或自行保管钥匙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钥匙;一旦发生保管箱被盗事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案。
法律专家同时指出:超市、浴场等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在保管箱处安排专人巡视,尽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