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强化对放射源探伤单位监管
放射源探伤作业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机器制造及桥梁钢结构、压力容器抢救等各类行业的探伤检测。为强化放射源应用的管理,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污染事故的发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有效监管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源安全、杜绝各类的事故发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目前,本市有放射源探伤单位32家。市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初步形成了规范可行的监督管理模式。在强化对放射源探伤单位的监管方面,从“细、严、狠”上下功夫。细:就是将探伤行业的特点,容易出现的各个环节分析清楚,做有针对性的管理,使每一家探伤机的进出及现状都在管理人员的掌握之中。严:就是检查要严,不放过细小的安全漏洞,对从业人员要实行定期的安全责任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狠:就是发现违规者依法严肃处理。
市环保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一、放射源探伤单位必须每月向市环保部门上报探伤月工作计划和月安全工作自查报告。二、放射源探伤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各类探伤机进行质量检查。市环保部门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并对有违法违规的人和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和及时处理。三、市环保部门不定期对探伤单位的实际工作点进行抽查,并对有违法违规的人和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和及时处理。四、市环保部门对各类探伤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对安全、操作等基本情况考核不合格者,作出暂不上岗处理,放射源探伤单位必须执行。五、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对放射性基本知识了解不足,对放射性警示标志难于识别,要求放射源探伤单位在每台放射源探伤机上明显部位贴置放射和剧毒品标志,警示人们远离此物。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并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内的互相监督进一步规范探伤行业经营秩序,外省市探伤企业进入本市,必须及时纳入管理体系。七、市环保部门每年两次召集探伤单位负责人会议并形成制度,对严重有违反各种规章制度的单位及时通报,组织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经验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