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明年1月1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新办法五大热议话题
***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新办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15日上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此次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不会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解读一:基本养老金发放额我国年均增长14.9%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亦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51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亿元,年均增加14.9%。
从***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在不断提高,1998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为413元,2004年提高到705元。基本养老金当期拖欠逐年减少,1998年平均每月拖欠6亿多元,1999年每月拖欠3亿多元,2000年每月拖欠1亿多元,到2003年只有个别地区拖欠了1.32亿元,2004年和2005年全国已连续两年无当期拖欠。
此外,各地还积极采取措施,补发过去的历史拖欠,到2005年共补发240多亿元,16个省份已全部补发了历史拖欠。
从2002年起,针对近40%的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单位提供管理服务的状况,推动各地普遍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把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目前已有超过60%的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从1998年的135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250多亿元,年均增长17.8%,近3年年均增长超过20%。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规模,从1998年的24亿元增加到今年的500多亿元,地方财政也增加了财政投入。2000年***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战略储备,目前已积累1800多亿元。
解读二:计发办法改革养老金如何算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养老金该如何计算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关于“新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关于“中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关于“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三:不增加缴费负担不降低退休待遇
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会不会增加用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或是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对此,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明确表示,这次完善制度,既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不会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仍为28%左右,
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孟昭喜说,这次调整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小了,而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针对不同的人群来讲,比如在这次完善制度之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同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的待遇,对他们来讲,根本不存在降低待遇的问题。”孟昭喜解释说。
“对于另一类人群,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新人’,也就是1997年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参保之后,将来随着计发办法的改革,他们的养老金结构将要发生一定的变化。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于与缴费工资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挂钩,一般来说会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账户缩小了,会有所减少,但是总体来说,应该和改革之前大体相当,或略有提高。”
至于1997年国家统一制度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而以后才退休的“中人”,政策也做了明确规定:将来退休以后,除了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账户养老金之外,还要根据他们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定的过渡性的养老金,从而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只会有所增而不会有所降。
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或下岗、失业或暂时中断了劳动关系的人,只要他们愿意而且有能力继续参保缴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方面、服务方面也有规定,允许他们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也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开设了专门窗口,以便他们能够继续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解读四:个体工商户等统一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随着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的重大变化,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这就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对此,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才能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得以落实。
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的稳定保障,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首先,改革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比企业职工低8个百分点。其次,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再次,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解读五:调整退休年龄时机尚未成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5日表示,《***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这位负责人在***新闻办15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说,从国际情况看,多数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的男女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3―65岁左右。
根据目前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男职工60岁退休,女职工又分干部和工人,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工人是50岁。我国的退休年龄比较低。而在制定这个政策时,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50岁左右。目前我国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2岁左右,其中城镇人均寿命已经超过75岁。
考虑到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关方面曾提出统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取消提前退休等意见。但因为我国是人口大国,现在又在进行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就业矛盾非常突出。另一方面,改革退休年龄规定,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各方面意见还不一致。因此,本着慎重的态度,《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现行退休年龄,控制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