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规范占路施工管理超期限施工将被收取临时占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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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市政局近期联合发文明确,建设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应申请掘路执照。不能按照核定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占路收费每期以3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占路面积包括道路开挖面积,施工机械设施、材料、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道路面积。建设单位逾期未申请延期施工,或拒绝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责令补办,追缴临时占路费,并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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