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将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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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要求,市环保局将从2006年起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
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对象包括严重超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企业、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和其它重点污染源。参加环境行为评价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要达到当地工业排污总量的80%以上。市环保局根据企业的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和很差五档,为了方便公众了解和辨认,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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