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2005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粮食购销市场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省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粮食产销衔接进一步发展,粮食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保持了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继续坚持直接补贴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按照引导农民种粮、方便农民领取的原则,调整了资金的兑付方式和兑付时间。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全国粮食直补资金规模达到132亿元,比上年增加16亿元。
(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了市场粮价,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2005年继续对稻谷等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有关部门及时公布并启动了早籼稻、中晚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执行预案。截至2005年11月底,国家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95亿斤,收购中晚籼稻120亿斤,合计占各类企业籼稻收购总量的58%。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及时启动,使市场粮价稳定在比较合理的水平,稳定了种粮农民收入,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三)粮食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完善,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规模进一步充实,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已经正式公布,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进一步完善了本地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逐步得到解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一是妥善解决“三老”历史包袱。“老人”方面:截至2005年12月中旬,除个别省将分流安置工作安排到2006年上半年进行外,其他多数地方粮食购销企业已初步完成“老人”分流安置。“老账”方面:目前,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市场化改革之前发生的亏损挂账的现场清理审计工作已经结束,进入对挂账性质认定和剥离阶段。“老粮”方面: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及大部分主产区“老粮”已经逐步销售处理。二是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主要做法是在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在区域粮食宏观调控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确定保留一批骨干企业,并重点对这些骨干企业实行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体制创新,改造成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股份制改造、出售、租赁等多种形式,全面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改制后的企业打破了分配上的“大锅饭”,初步建立了新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三是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地逐步改变传统的“收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主动向粮食生产和加工转化领域延伸,既保证了企业粮源,提高了效益,又使农民享受到加工环节带来的增值,增加了收入。
(五)粮食产销衔接进一步发展。为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一些主产区、主销区积极探索产销衔接的新举措。黑龙江省与北京、上海、浙江、云南等省市开展了粮食“代收、代储、代加工”业务和“储、加、销”一体化运作等深层次合作,为北京、上海等地开展地方储备粮的代收代储业务。天津市分别在东北三省建立了4个稻谷轮换基地,保证全市地方储备稻谷轮换和大米市场供应需要。广东、福建、海南等省通过引进产区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到本省合作投资建厂,以及举办粮食产销协作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产销衔接。
(六)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放开后,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粮食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有3万个左右,其他多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主体达到10万个以上。各种经济成分参与粮食流通,活跃了粮食市场,方便了群众生活。全国具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已有近500家,其他各类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及电子商务也有不同程度发展。
(七)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一系列配套规章,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中央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证工作,拓展粮食统计范围,对15个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检查,推进依法管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