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金申领前提所在单位已缴纳补充养老费
虽然五类参保人员可以提出申领补充养老金,但前提是要其所在单位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缴纳了补充保险费等。11月2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针对最近一些媒体刊登有关领取补充养老保险的消息后在市民中引起的不小反应,就引起关注的沪劳保福发(2003)37号文件进行了解读。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文件是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但由于一些媒体在阐述该文件时不太确切,致使不少读者误解为只要是“五类人员”,就可在享受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外,再可另外增加一块补充养老金。其实,该文件适用对象(即可以申领补充养老金者)必须是职工所在单位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缴纳了补充保险费,并按本单位补充保险分配方案可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
此外,37号文件明确了五类参保职工可提出办理申领手续,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出国、出境定居并办理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