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民办中小学校实施等级评估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校,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办学满三年的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对未满三年的民办中小学校,在试办期满后,方可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等级评估分为四等,A级为办学优秀标准,B级为办学良好标准,C级为办学合格标准,D级为办学不合格标准。评估内容包括:依法办学、学校管理、经费与财务、校舍与设备、师资队伍、教育教学与课程建设六大指标20个评估要素,以及社会满意度。被评为A级、B级、C级的民办中小学,每三年为一个有效期。有效期内被评为B级和C级的学校,可根据学校发展情况申请高一等级评估。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标准,加强协调”的办法,组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会”,同时由市教育评估院承担全市民办中小学A级学校的评估工作和对部分B级学校的抽查。“评估报告”和“审核结论”都将向社会公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