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冷静对待有奖销售
近期,本市某大型家电连锁企业在全市范围通过散发印刷品广告、直接拨打电话等形式发出通知,称凡是在2003年12月27日前购买过该企业家电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凭***到其在沪的连锁店领取100元礼金券。12月27日,不少接到通知的消费者来到该企业某连锁店欲领取礼金券,却被告知该店每天只限赠送300张礼金券,且必须购买600元以上商品(手机、特价商品、惊爆价商品不在购买之列)才能抵扣。这引起消费者的不满,认为商家事先并未告知获赠礼金券的限制条件,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因而引发争议。
据市工商局介绍,该家电企业的行为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目前,市场上采取的有奖销售主要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对购买指定商品或者达到一定购买金额的消费者予以奖励。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对号码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以及奖励等级的有奖销售,其特点是奖励分为若干等级,奖励金额相差悬殊,并且法律明确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伍仟元。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无论提供何种有奖销售,实质都是一种促销手段,旨在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面对诱人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时,应看清附赠条件,在发现有奖销售主办者提供的各种奖品、赠品有质量问题时,可以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及其他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