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过程中听取和吸收公众意见主要情况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今年1月20日由***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9号令发布。制定该规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精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举措。该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按照民主性、科学性的要求,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在起草过程中,自2003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布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在《青年报》、《东方早报》等媒体上发布消息,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来信15件(包括电子邮件9件)。来信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市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高等院校学生。市政府法制办还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整理情况,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市民和专家关注的重点之一。针对草案中对政府信息“除法定不予公开的外,实行最大限度地公开”的表述,有市民提出这种表述较为模糊,容易产生歧义,建议作修改。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建议扩大公开范围,尤其是扩大公开与市民福利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有专家提出要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归类处理。上述意见建议,被比较充分地吸收采纳。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市民和专家在对草案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所体现的便民措施表示认可和赞赏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有的对申请书中必须提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提出异议;有的提出设立统一的受理机关和专门处理机构,并提出草案中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答复期限太短,操作中可能会有困难;有的市民提出将听证会制度引入政府信息的公开过程。这些意见,在修改中被全部或者部分地吸收采纳。关于听证会制度,考虑它是一项专门的行政程序制度,对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尚需作专门研究。
三、关于草案中有关的概念用语。有些市民和专家对草案中有些词语的表述方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对草案中“政府机关”、“法定不予公开”、“重大利益”、“重大社会影响”、“及时更新”、“政府发言人”等用语提出疑问,建议进一步斟酌或明确用语的含义。对这些意见,经研究后,对“法定不予公开”、“政府发言人”等部分用语作了修改;对其他用语考虑到目前难以具体化而未作修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是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争论热点。一些市民从治理乱收费、方便市民申请的角度建议暂不收费。有的市民提出增加收费减免的条款,对低收入者和残疾人提供帮助,对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允许当事人现场阅读抄写和借出复印、打印以节约当事人费用。也有专家提出借鉴国际通行惯例,只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这些意见,在修改中得到比较充分的吸收采纳。
五、监督与责任。有的市民提出要强化政府机关的责任,对于政府机关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不答复申请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当场予以答复,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有误,政府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明确政府机关或者负责人的责任。也有专家提出对本规定实施的效果进行***研究,定期进行评估。对这些意见,有的在草案修改时已经吸收,有的将在今后工作中作为参考。
根据归类整理的结果,公众和专家的21项代表性意见中,采纳的8项,部分采纳的9项,未予采纳的4项,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约占全部意见的81%。这次公布规章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对于探索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形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开门立法”,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