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等联合发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通知
上海市农委、农林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城市交通管理局、邮政局、经委、卫生局、工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铁路分局、上海海关、民航华东管理局等十三个部门最近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转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上海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大型绿地和成片林地的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和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也维护了城市的文明形象。但是,必须看到,目前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还存在违法猎捕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问题,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也造成潜在的疾病传播隐患。如果放松警惕,疏于管理,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卷土重来。通知强调,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当前,上海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下五方面强化保护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离不开全社会和广大市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各部门要把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健康文明饮食观念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首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行业特点,运用宣传栏或黑板报、自办网站、公益广告、悬挂横幅、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展览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在本部门和行业开展经常性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世界环境日”、“国际湿地日”、“爱鸟周”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时机,集中组织有一定声势和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站和报刊等大众传媒作用,大力宣传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宣传在保护野生动物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要宣传教育广大市民群众抵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有关管理部门要在自然湿地、环城绿带、大型片林和森林公园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设置禁止猎捕的宣传警示牌;要联合教育、科协等部门以及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中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依法加大本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栖息地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基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市政府颁布的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规和规章,按照市政府近期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关于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划要求,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迁徙物种停息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和禁猎区等管护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要从维护法律严肃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出发,依法强化猎捕野生动物管理,禁止猎捕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各级林业、公安和工商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加大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乱捕滥猎高发区和非法运输主要通道的巡护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收缴或清除***支、弹具、毒饵和网具等乱捕滥猎工具,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从源头上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活动。
三是依法加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要求,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于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依法支持和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实地指导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坚决依法取缔违法驯养繁殖活动。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卫生部门要重视和强化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应禁止进行养殖和利用,同时要强化野生动物疫病预警工作,研究制定野生动物突发疫病应急处置方案。海关要按照《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商品目录证明》等管理制度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关验放手续,同时围绕建立进出口管理工作例会、走私案件通报、涉嫌走私物种鉴定和海关关员培训和口岸宣传等4项基本工作制度,加强与林业部门联系协作,加大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力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负责通过赠送、科研、贸易、携带、邮寄等各种途径进出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签订的检疫条款和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并做好防疫消毒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林业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管理,对运输、携带和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认真查验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对违法运输的应报告林业部门予以查处。
四是加强执法监管,防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为防止非法猎捕、走私、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现象重新抬头,各部门要在近期内针对本行业、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特点全面组织一次执法检查。重要环节是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猎捕、养殖、经营利用、运输和进出口等,重点部位是自然保护区、鸟类越冬或迁飞停歇地、乱捕滥猎高发地区、野生动物集散地、重点运输或走私线路、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的农贸市场和餐馆饭店等。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农委、农林、工商和公安等部门对问题突出或屡禁不止的地区,要联手依法组织集中整治。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要及时受理,坚决依法处理,同时加强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五是加强组织协调,重视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重视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既是保护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长远利用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切实予以抓紧抓好。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通过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主动协调各部门,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各级检察、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邮政、商业、卫生等部门也要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部门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制止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要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27号),通过建立市、区(县)各管理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做到互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工作、配合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解决长效管理问题,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