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审议物管规定居民搭违法建筑处造价一半罚款
一项对违法搭建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已被列入《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中,房地部门有可能被授权全权处理住宅的违法搭建。2月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规定,在住宅物业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限期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的20%至50%的罚款。
据介绍,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由房地部门处罚。同时,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处罚。在两个条例的适用中存在着部分处罚职能重叠问题。
从多年的管理实践看,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是由房地产部门管理的,因此在及时发现物业小区内违法搭建行为方面,房地部门显然具有规划部门所没有的有利条件,但由于房地部门的处罚权仅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和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执法效能不高,而且,在房地、规划均有权处罚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执法机关相互推诿、权力空置、处置不力的问题。
据悉,对于违法搭建,《规定(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