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长宁区对一房两卖案强制执行
19万购房款,退一赔一!上周末,长宁区法院对一起“一房两卖”案强制执行下达“最后通牒”,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房给第一位买主,并向已支付首款19万元的第二位买主退一赔一。这是自《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3年将商品房纳入退一赔一范围以来,上海判罚最高额的退一赔一。
据市消保委最新统计,商品房纠纷在全市消费投诉中高居第二,且每年以10%攀升。终审判决此案的上海市第一中院有关人士说,这起历时两年之久的房产合同纠纷案,揭示了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诸多典型的违规手法,也给消费者上了一课生动的“购房维权”。
“一女二嫁”谁之过
杨***(化名)懵了,明明是自己买下的房子,怎么会被开发商登记到了别人名下?
2001年底,杨***看中了古北水城路四季晶园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期房,每平方米6900多元,总价94万元。当年12月,杨***与开发商盛佳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并交付了购房首款19万余元,双方约定余款75万元在2002年2月前以贷款方式支付,逾期90天未付款盛佳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交房日期为2003年1月30日。
满心欢喜等着住新房的杨***,却在2002年5月被开发商口头告知:由于你银行贷款至今没到,原合同已解除,房子不卖给你了。此时,古北地区的房价正一路飚涨,举目皆是竟夜排长队、黄牛卖房号的“抢购奇观”。就在杨***为索房四处奔走的时候,盛佳公司将这套房子卖给了黄女士(化名),并收取了黄女士购房首款19万余元。
一纸诉状上公堂。此案当何断?关键有三―――
产权的瑕疵
关键之一:杨***75万元按揭贷款未到位究竟谁之责?
杨***称,自己2001年底就把办银行按揭所需个人资料、手续、费用,全交给了盛佳公司,委托公司代办贷款。
盛佳公司称,杨***签订合同后提出换房,因价钱谈不拢她始终没在办贷款所需的房屋抵押合同上签字,公司无法办出贷款。
到底是“没去办”?还是“没法办”?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盛佳公司在与杨***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并没有按规定到房产交易中心做备案登记,而是擅自将这套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为公司融资。这一擅自抵押,在法律上给杨***所购房屋的产权造成了瑕疵,给杨***办按揭造成障碍。
因此,法院认为,75万元按揭贷款不到位,是盛佳公司所致。
单方面解约
关键之二:盛佳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盛佳公司称,2002年6月25日,公司按杨***留在预售合同上的地址,给杨***发了挂号信,言明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合同。
杨***称,自己并未收到过挂号信。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该挂号信因逾期未领被邮局退回。问题的实质不在“信”,法院已确认,盛佳公司至今未收到杨***的余款是盛佳公司所致,所以盛佳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杨***违约,并不具备。
因此,法院认为,开发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藐视公堂
关键之三:盛佳公司与黄女士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否履行?
2002年9月,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盛佳公司继续履行与杨***预售合同的判决,盛佳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在上诉期间,盛佳公司又收下黄女士购买此套房屋的首款19万余元,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做了登记。
明知是系争房屋,却一边上诉一边“既成事实”地售给他人,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在上海民事诉讼案中实属罕见。一中院不含糊,以“严重妨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为据,对盛佳公司处以同样罕见的最高额罚款―――人民币3万元。
3万元罚款不过是个开始。法院调查后认为,盛佳公司是在隐瞒了房屋系争事实的情况下,与黄女士签订的预售合同,故本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盛佳公司要以黄女士已付19万元房款为标准,退一赔一。
执行遇到“破天荒”
对于一中院的终审判决,杨***与黄女士都表示:满意。然而接下来的执行之难,前所未遇。
第一难,38万元退一赔一款不到位。判决生效后两个月过去,虽然法院强行冻结了“盛佳”工商注册账号上全部的24万多元人民币,也查封了“四季晶园”3套房产,但38万元“退一赔一”总额仍未到位。执行法官一次次打电话找盛佳公司,得到的回答只一句:“老板想不通。”
第二难,75万元购房款“送”不出去。要履行杨***的购房合同,必须把她首付外的75万元尾款付给盛佳,可盛佳压根不愿要,只能先放在法院的专门账号上,再给公司“做工作”。工作做不通怎么办?能不能在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下,给小业主办出房产证?执行法官正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研究这个“破天荒”。
“但再难也有法律在。”执行法官表示,上周末法院下达最后通牒,盛佳公司已表示愿给黄女士退一赔一,但与杨***的购房合同仍未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拒不履行判决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
应向银行亮红牌
蹊跷的是,明明已是杨***买下的房子,怎么还能被房产商拿到银行抵押融资,银行真的不知情?
“重复抵押的确违法,但在许多银行是司空见惯。”沪上一家大银行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向记者坦言,由于近年房市火爆,不少房产商利用期房从预售到交房的时间差,把已签合同的期房拿到银行抵押融资,空手套白狼。而银行为了增加放贷、增加利润,也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还有个蹊跷,就是这家银行居然向法院表示,“尽管此房抵押了,但并不影响小业主办按揭”。显然,这又是银行与开发商心照不宣的违规操作。“时至今日,依然不乏私下搞定。一旦开发商‘烂尾’,银行坏账势在必然。”
“当然了,我们银行绝没这种事。”这位银行人士言之凿凿。颇为讽刺的是,为盛佳提供重复抵押贷款的,正是这家“大银行”。
特别提醒保护您
楼市火爆,“朝南坐”的开发商违规手法不断,消费者如何在买房时主动维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人“特别提醒”―――
一、弄清楚你要买的房子产权是否“干净”。签预售合同前,消费者可凭身份证,到楼盘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一查欲购房屋是否已被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一般当场便可拿到一份交易中心盖章确认的书面结果。费用:30元。
二、预防开发商故意不对你已购的房子进行备案登记。消费者带好身份证和预售合同,自己到楼盘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预告登记”,这样可防止房子再被开发商抵押或卖给他人,通常7个工作日内可得到书面回复。费用: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