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化肥价格监测日报制度启动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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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从4月23日起,上海生产的各品种化肥出厂价格一律以4月20日实际价格水平为上限,只许降价,不得提价。这是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4月22日为加大价格监管力度、降低农资零售价格作出的决定。
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农资价格监管电视会议精神,市政府要求切实稳定化肥出厂价格。为此,市发改委明确规定,在批发和零售环节,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其中批发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同时,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4月23日起启动化肥价格监测日报制度,并继续加强价格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市发改委再度重申确保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基本稳定,确保本市享受政府补贴的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稳定在今年2月底市场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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