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市民查询政府信息权益有保障
许多市民还不太了解,《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给市民了解政府信息权益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予以保障。按照规定,市民在查询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时,享有监督和获赔偿的权益。
不提供政府信息责任人要受处分
《规定》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中规定,政府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违反规定收费等,由市信息化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对于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违反规定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六类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市民受损害可求偿
《规定》第三十三条(赔偿)中规定,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市法制办“释义”说,政府机关在实施《规定》的过程中,可能因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侵犯申请人或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的责任意识,结合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规定对于经济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但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实施了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对于信息公开机关的抽象行为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不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
造成了申请人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无论是申请者本人或与公开信息有关的第三方,都可以作为申请赔偿的主体。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则不能申请行政赔偿。
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与经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关系、行政行为不是造成损害直接的或主要的原因,则不能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