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审批规划项目纳入考评
在5月12日的上海市新闻发布会上,市府发言人焦扬还介绍本周市政府常务会议刚刚讨论通过的两个有关环境保护的政府性规章。一个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一个是《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监测的办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展到规划,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
贯彻实施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上海实际,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目的是将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个《实施办法(草案)》时体现了上海特点:
一是鼓励开展“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这就是说,对各级政府制定的区域开发政策、产业发展政策、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等,鼓励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有效防止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是拓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明确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所有规划项目,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都应当编制和提交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同时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对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办法(草案)》强化了事后监管机制,明确要求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全方位完善,涉及试生产、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例如,禁止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性项目;禁止在开发区的工业用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类项目;没有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污水不能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地块,不得用作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清洁能源使用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内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新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等等。我们可以预计,随着《实施办法(草案)》的落实到位,上海城区的环境质量将有明显的改善。
《办法(草案)》作为政府规章,还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环保部门、项目审批机关和建设单位,将予以严厉的处分处罚。
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建设单位还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便于公众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