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批项目、核土地”,将用地规模审核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前置环节。在6月23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府发言人焦扬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焦扬说,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土地的集约使用,本市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上海的法律法规,经过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最核心内容是:在现有项目审批、规划选址以及土地手续办理流程中,通过进一步强化土地预审工作,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可行性报告审批“四个环节”中加强有关土地规模控制与核定工作,将用地规模控制作为“四个环节”中的主要考量因素,真正做到项目审批与用地规模控制和核定的结合。
新制定的《试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的四个环节作用。
在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需要提出项目用地依据和说明,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经市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提出项目建设地点以及用地规模控制的原则性意见。
在项目规划选址环节,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需根据城市规划和项目性质特点,明确项目用地位置,提出建设用地面积的初步意见。
在项目土地预审环节,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书》时,应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初步确定用地面积。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经市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书》等,对项目用地规模进行复核。
《试行办法》明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区县和单位,也应当将项目用地规模控制纳入立项审批程序。
《试行办法》还规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执行情况,对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或者没有进行用地规模核定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立项文件,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试行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是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是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三是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上述项目都必须依《办法》在项目审批中重点加强用地规模控制与核定。本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用地规模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