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推出房地产居间合同房地产代理合同
近几年来,上海房地产市场二三级市场联动效应显著,租售并旺。继2000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量突破1500万平方米大关后,今年1至10月销售量又达92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8%;存量房买卖今年1至10月就达1105.29万平方米,超出去年全年成交量的42%。房地产交易量的持续放大,推动了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趋活跃,本市目前已有各类房地产经纪组织2800多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约有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经纪实现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流通,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对两局1996年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文本作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文本分为《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并决定近日内在全市推行。
1996年市房地局和市工商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为规范文本,而新修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由规范文本改为示范文本。
新修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分为《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直接反映了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要经营方式。目前,房地产经纪组织在经纪活动中,往往将直接交易行为混淆为居间代理行为,引发争议日益增多,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合同文本的分类与经营行为相对应,有利于规范房地产经纪组织的经营行为。同时又有利于委托人明确辨别自己所委托事项的法律特征,防止被欺编、被误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新修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格式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致,其内容由“特别告知”、“主要条款”、“补充条款”三个部分组成,这一设计,既考虑向当事人提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注意的事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又考虑留出余地,使当事人能根据实际情况,充分体现自己的意愿。这一示范文本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经纪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条款不完整等主要问题。
房地产经纪组织在经纪活动中采用自拟合同文本的,应将含有格式条款的自拟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拟合同文本应当注明“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字样,合同条款应参照新修订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示范文本条款拟定,不得含有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及违反经纪活动规定的内容。
示范文本推行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房地产经纪组织使用示范文本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为方便房地产经纪组织和委托人使用示范文本签约,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行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产均可提供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