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义务兵可复学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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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6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将退役义务兵优待安置措施明确写进条款中。
据悉,已经通过的条例规定:义务兵退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上海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
修订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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