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本市动迁居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如何,怎样计算?本市物价局和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今年2月曾联合发文作了规定,凡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都应按照此次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将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该通知规定的拆迁补助费标准如下: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搬家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建筑面积12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家用设施移装费:(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