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下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1日在此间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李国光指出,若干规定针对当前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发现和暴露的一些新问题,如恶意破产、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等,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从规范化、系统化的角度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做了新的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从9月1日起,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的恶意破产行为将被制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一旦发现恶意破产,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据悉,目前,国际上通认的恶意破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二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也大量存在这两种恶意破产情形,尤其第一种情况为甚,比较“流行”的手段包括:先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申请破产;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压价处分有效资产后申请破产。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此间说,对于涉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隐匿、转移破产财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破产案件时将根据发现的问题,依法对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据了解,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的实践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违法隐匿、转移破产财产,压价处分财产,不法剥离企业财产,并由此造成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不让“破庙”背后的“富方丈”逍遥法外,《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破产清算组可以对故意侵害破产企业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以惩戒侵害破产财产的责任人员。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对企业破产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如果你购买了商品房,无论是否办理了产权证,将不必担心由于开发商破产而受连带、房子被作为破产财产清算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破产的话,购房人已经购买的房屋,即便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只要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购房人的,房屋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业主仍然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说,为了减少破产成本,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受理费再次进行了限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