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9月1日施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近日,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外来从业人员也将享受综合保险,上海市也将建立综合保险基金。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上海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实际情况,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但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和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不属于此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综合保险费由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并且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