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实施
为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市政府8月30日下发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对征收对象、征收基数、缴纳方式和处罚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
征收对象
(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而生育的;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的。
征收基数
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缴纳方式
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总数的40%。欠缴的,每月加收欠缴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外来流动人口如何征收
(1)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有关区县计生部门按本市标准决定征收。
(2)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在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有关区县计生部门按本市标准决定征收。
(3)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户籍在本市一方的居住地有关区县计生部门决定征收。
法规精神
●违法生育的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在经济上承担法律责任,而绝不意味超生的合法化。认为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多生孩子的想法,是错误的。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