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法将有六大变化
在10月25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法律草案对现行《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将改名为公民身份证。
二是发证范围。为更好地保护包括军人、武警在内的公民合法权益,草案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三是公民身份证号码。根据***关于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决定的要求,自1999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在原来15位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基础上升位而成的。
四是关草案把过去《条例》中未作明确规定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列入公民身份证发放对象范围。
五是关于公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草案吸收了过去公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身份证使用的内容,并做了必要的充实,明确了应该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具体情形。
六是关于罚责问题。草案对违法使用身份证件的处罚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并与新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