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消费者个人信息将获保护
市民忻先生刚迁入新居,就接到了某电脑公司寄来的商业广告。望着信封上正确无误的地址、姓名,他火冒三丈:是谁透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后经打听,忻先生发现是某保险公司擅自将自己的资料给了这家电脑公司。
从明年开始,如果消费者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依据新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理直气壮地去告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了保护范围。
据了解,近年来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新生儿刚刚出生,奶粉公司推销员就来到了产妇家中;刚在大卖场填写了会员卡,商业信函公司的广告就寄来了;消费者还在试用手机,商业广告就以短消息形式出现;刚登录互联网注册,商业电子邮件就接踵而至……由于法律没有将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将收集得来的消费者个人资料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
消费者陈先生在某公司办理个人业务时,曾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公司不得将其个人资料供他人使用。但没过几天,陈先生便接到了其他公司寄来的商业广告。陈先生据此向某公司提出交涉。某公司先是百般抵赖,直到陈先生拿出合同才无言以对,连连向陈先生赔不是。
据了解,沪上有些经营者对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做买卖不以为然,认为消费者的利益并未因此受到直接损害。法学专家指出,隐私内容正因为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消费者隐私权如遭到损害,除了精神上的痛苦,还将导致财产上的损失和不得益,其损失的范围将超出消费以外的领域。为此新条例明确规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必须保密。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但消费者如同意经营者发布自己的个人资料,甚至获取一定的报酬,则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