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合理安排今年工资增长幅度
综合考虑本市2003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2002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9%至10%。这是市劳动保障局5月3日对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发出的通知。
为有效地实施工资宏观调控,适度调节和指导企业的收入分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市劳动保障局就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出,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2003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9473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1%至12%;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38946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至8%;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58419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至4%;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2%;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视情况实行零增长。
2003年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持平或低于上年实际的,2003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
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指导,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安排2003年的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