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建立危急状态公民个体责任制
这次全球性非典的流行,是一场非常典型的社会公共危机,学理上可称作“结构不良危机”,这是一场过去未曾遭遇过的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公共灾害。由于其威胁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和处理时间上的紧迫性,危机挑战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人类的智慧。对于非典,目前医学技术还无法彻底解决它,但又必须迅速应对。所以一种危机,产生了多种考验:它既是对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系统的考验,是对政府公共行政能力和社会组织体制的考验,也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城市公民品质的具体考验。由于非典防治涉及千家万户和它的非短期性,因此它对“公民品质”的考量相当深刻。
无疑,责任政府对于一个社会成功应对突发灾情或危机至关重要,但是“责任公民”对于一个社会面对突发灾情或危机时又何尝不重要?现代公民之“公”,在于对国家事务的责任心、主体参与性以及面对疫情灾难时的信念、意志等要素。公民在国家面临突发灾难过程中,决不仅仅是单向的受保护者,而应该是主动积极的“责任行动者”。现代社会应对公共危机的一个内在要求,就是它压力排解的公共性,政府、民间的共担性和公民主体的主动参与性。所以说,应对现代社会可能经常出现的各种公共危机,不仅是国家政府的任务,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人类进步的历史,就是在不断同各种危机斗争中成长的历史。人类正是通过战胜无数危机而成就了今天的文明。人类正是同各种灾难作斗争中,显现着不同国度、不同地区和不同城市的公民品质的质量。古希腊城邦公民在战争中的义举、“9・11”恐怖袭击事件中美国普通公民自发赶到遇袭地点救人或者排队献血的表现;金融危机中韩国民众捐献黄金首饰,拿出外汇积蓄兑换给政府的行动;中国1998年洪灾中亿万人民发扬“抗洪救灾精神”顽强拼搏……所有这些,都显现了“公民”应有的品质。但是应该看到,这次在抗击非典中,我们有些公民对防治工作缺乏应有的配合,不真实申报情况,甚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规避应有隔离措施以及对防非大局不理解等,已经给防治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和本不该有的负面影响。这显然是很不应该的。
正如政府的公共责任不必全由宪法明文规定一样,公民在公共灾难和公共危机中的权益、责任与义务也并不一定依法律文本而确立―――因为作为“公民”,在国家面临不可抗拒的突发灾难面前,“自然”地具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应以自觉遵行规则,诚实守信,富有道德,包括良心、同情心和责任心等来体现。而在像抗击非典这样的紧急状态下,为了强化公民责任意识,经由一定法律部门和行政程序颁布明文条规,以守则化或法规化的形式,明确公民(市民)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必须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显然也有助于公民社会责任的明朗化,有助于全民参与,分担公共责任,提高防非绩效。
这种危急状态下的公民个体责任制,其内容主要体现为:一是全面配合危机管理机制,遵守中央到地方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二是按要求如实申报和报告有关信息,并为提供虚假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实举报发病地区疑似病例和外来人员;四是配合医疗等部门和社区对家庭成员的医学调查,配合对非典治愈出院者进行***和观察;五是不听、不信、不传播谣言,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进行揭露和追查;六是建立战胜灾难的耐心、信心和对患者的同情心,为患者和困难者提供道义上或物资上的帮助;七是承担其他必要的义务,为公共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甚至资助。
由于全球人口剧增和人类自身行为及与动物密切接触的生活环境,病菌滋生和传播的途径正在增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家禽牲畜多,生活环境局促,卫生习惯和条件不很理想,各种病毒出现的几率更高。当前的非典疫症也许只是病毒攻击人类的一次预演,世界有可能爆发对人类威胁更大的疫症。人类要有与疾病和灾难作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有坚强的抗击疫情、战胜疫情的意志,是现代生活的一个内在要求。而建立危急状态公民个体责任制,正是强化公民责任、提高公民品质,应对和战胜各种现代公共危难、公共灾害的内在要求。对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本着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守望相助,团结一致从而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把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