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752号建议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冀人社案字[2018]269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752号建议的答复
王吉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稳步推进,按照***要求,我省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医改[2013]***号)、《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129号)和《关于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2号),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省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业务,形成全省范围内的政府有关部门经办基本医保,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的格局。
另外,秦皇岛市还进行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试点工作。结合全省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2016年12月我厅已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合并实施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2号),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2017年1月,由省人社厅牵头印发的《关于合并实施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2号)要求,各统筹区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采用合同(协议)管理的方式进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于大病保险经办服务中的政策性亏损和利润过高问题,各统筹区政府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既要确保基金安全,又要做到政府和商保公司风险共担。适当引入谈判和竞争机制,提高公司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提高对承办公司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合同到期,视情况进行续约或解除。同时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工作相对稳定,保证政策的延续和公司的收益。
三、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和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
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各级政府一贯强力推行的重要改革任务。2017年6月,***印发了《指导意见》,今年6月,省政府也印发了《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以按病程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对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与基金监管,省政府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医疗机构要根据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控制患者自费费用比例,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商保公司要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完善制度,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共享城乡居民保险信息
2016年下半年,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中,经过政府招标,确定由东软公司统一开发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的省级集中。我省倡导商业保险公司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软件,努力做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时互联互通,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真正充分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分散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为推动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您对以上的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年6月25日
领导签发:苑鸿志
联系人及电话;杨慧扬 0311--88616209
抄送:省人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卫计委,省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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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