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5号提案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冀人社案字[2018]259号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5号提案的答复
卢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期限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保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我省各统筹区在制定职工医保政策时,都对连续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是男30年,女25年,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约定的工作年限一致。在我国经济收入水平还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不建议降低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一是据统计,2017年,全国平均预期寿命达到了76岁以上,其中女性预期寿命长于男性,寿命长,医保基金支付就可能更多;二是因人的寿命延长及疾病谱变化,医保基金的支出会更多;三是我省职工医保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不再缴费,如果再降低女职工缴费年限,基金支出会存在较大风险;四是我省各市女职工的缴费年限已比男职工短,不宜再降低。五是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是其主要原则,权利和义务应对等。鉴于此,不应再降低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期限。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年6月25日
领导签发:苑鸿志
联系人及电话:贾长江 0311--88616873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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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