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391号建议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C
冀人社案字[2018] 242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391号建议的答复
刘永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这里所指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我省于2005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冀政函〔2015〕15号),个人、集体、政府分别按照30%、40%、30%的比例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待遇。但受个人不愿缴费、集体不愿拿钱的影响,加上待遇水平较低,这一政策没有普遍执行。
2009年我省开始实施征地区片价制度,规定农用地报批前,各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区片价10%的标准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从2011年开始,我省开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试点,鼓励各地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由政府支付参保补贴,通过一次性补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地自行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上报省人社厅批复后实施。截至2017年底,全省22个县区政府积极发挥主体责任先行先试,将8.4万人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此期间唐山市开平区政府没有申报被征地农民实施方案,也没有启动这项工作。
2016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出台,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考虑到被征地农民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国家设置了截止到2017年12月的缓冲期,用于解决突出问题、遗留问题和个案问题。因此从2018年起,被征地农民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于我省各地被征地农民情况复杂,参保工作进展程度不同,出台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难度较大,时间点尚不确定,因此,省人社厅鼓励和支持各地按照社保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探索制定本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作为试点先行先试。
省人社厅将建议开平区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先行先试,谋划实施本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社保法和国家现行政策要求,按需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确保资金投入,通过对被征地农民支付参保补贴的方式将其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我厅给予政策指导,推动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4日
领导签发:肖兰成
联系人及电话:李宏 0311-88616234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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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