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C
冀人社案字〔2018〕237号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的答复
倪爱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重性精神障碍纳入省医保慢性病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字〔2013〕333号)、《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7〕3号)的要求,省医保局慢性病有关规定如下: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10%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享受门诊38类(种)慢性病待遇资格;参加4%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享受门诊9类(种)慢性病待遇资格。其中重性精神疾病中的精神分裂症属于38类(种)慢性病范畴,门诊报销限额 23000元/年。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减轻参保患者和家庭成员医疗负担,扩大医保保障范围,放大医疗保障效应,提高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惠及更多重特大疾病患者,我局拟将调整慢性病政策纳入工作计划,并将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病程长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下一步将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将一些病程长,病情复杂,花费较高,治疗过程中迁延不愈和病情易复发的疾病,如重性精神疾病等纳入省本级医保慢性病病种和保障范围。
您对以上的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年6月14日
领导签发:苑鸿志
联系人及电话:韩 峰 138****0759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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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