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冀人社案字[2018]234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
范振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停止收取医保定点单位软件开发运行服务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文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我省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均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未发现此类违规行为。
目前医保定点单位软件开发运行服务费的产生,主要是医保定点单位基于保障自身正常有序的就医购药秩序,自主选择系统服务商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场行为。由于医保软件服务商对系统技术支持比较专业,因此大多数定点单位选择医保软件服务商进行协议合作。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软件服务商是合同协议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双方间的沟通协调也是基于此基础。
鉴于以上情况,为减轻医保定点单位软件开发运行服务费负担,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加强医保电子服务平台的规范化管理,严禁医保经办机构借机收取任何费用。
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管理经验和措施,积极调研,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医保定点单位软件开发运行服务费情况的分析意见,在经办机构与医保服务商合同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措施,减轻定点单位负担。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年6月5日
领导签发:苑鸿志
联系人及电话:郭晓栋 139****351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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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