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41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是否同意公开:是
冀人社案字[2018]22号
对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41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教育厅:
现就赵新生代表提出的关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问题
2017年,我省出台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按照实施意见精神,我省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聘进行一系列改革。在评审标准条件方面,根据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分别制定面向城区教师、农村中学教师、县以下农村乡镇小学、幼儿园教师、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用教案代替论文要求,取消英语、计算机考试等。在聘用方面,坚持评聘合一,通过评审后全部聘用到位,尽快兑现教师的工资待遇。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职称制度改革力度,贯彻落实好中央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对教育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增强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促进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队伍发展,调动广大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幼儿园教师特点的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畅通申报推荐渠道,丰富评价方式方法,在参评指标分配、专家评审方面进一步向乡村幼儿教师倾斜,落实好评聘结合政策,让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广大教师享受到职称改革的红利,及时享受到相关待遇。
二、关于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
为了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调动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我们认真研究提高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一是建立了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近期每两年调整提高一次,已先后从2014年10月、2016年7月提高了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二是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的绩效工资水平。出台了《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31号),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三是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工资实行了和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策,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四是建立了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发放了乡镇工作补贴。五是建立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我省28个县列入了实施范围,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发放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六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的实施办法》(〔2017〕15号),为提高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提供政策保障。
三、关于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呈现明显的城乡差异、体质差异问题
2008年底,***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从2009年1月起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9]44号),明确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平均水平按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同属事业单位的幼儿园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并随着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调整相应调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各县(市、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本身存在差距,有的县高一些,有的县低一些。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现行政策依法保障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幼儿园教师平均水平不低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但不同县(市、区)学校之间、以及不同设区市市直学校之间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目前还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地区之间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幼儿园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
2018年3月22日
领导签发:赵新喜
联系人及电话:赵进华 0311-8861627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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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