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303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是否同意公开:是
冀人社案字〔2017〕第8号
对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303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委组织部:
现就李俊芳代表提出的关于激发优秀人才活力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健全和完善劳模政策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第11号)对河北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各项待遇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劳模待遇落实
(一)工资待遇。2008年,根据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目前,符合该项政策的人员,高定工资全部得到落实。此外,省部级劳模因病或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医疗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金额发给工资;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标准发给病伤救济费。
(二)医疗待遇。目前,省部级劳模所在单位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劳模缴纳医疗补助费。2006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对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部级劳模的报销比例、诊疗范围方面给予了特殊照顾。
(三)荣誉津贴。自1996年,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对离退休的劳模,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实行荣誉津贴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提高省部级劳模待遇,荣誉津贴标准于2002年、2011年先后进行了调整。目前,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其荣誉津贴标准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为300元;最高标准为300元。
(四)休假疗养。《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规定,在职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1至2年参加一次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休养活动的部门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2016年4月省人社厅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先进模范休假疗养办法》,对休假疗养活动开展周期、参加范围、遴选原则、推荐程序进行了明确。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每年都分别组织3到4批先进模范休假疗养活动,每年有近450名先进模范参加休假疗养。
(五)住房保障。《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规定,省部级劳模家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11年省总工会、省住建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优秀农民工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农民工中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县及县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目前我省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先进模范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六)困难帮扶。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5〕15号),要求对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老劳模实施全面补助,使其收入达到或超过全省企业人员平均退休金水平;对农村低收入困难劳模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条件的困能劳模及时实施救助;对突发特殊困难的劳模进行临时救助。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帮助;对农民劳模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鼓励劳模家庭全员全部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让劳模及家庭成员依法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劳模利用救济金给予救助。对困难劳模就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一对一定向帮扶,有针对性地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劳模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劳模,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对吸纳就业困难劳模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关于加强劳模培训
加大劳模培训力度,2017年拟重点选取一批在职骨干劳模,进行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新时期治国理政、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等教育,提升劳模的自身素养和业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劳模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2017年4月8日
领导签发:苑鸿志
联系人及电话:孙军涛 87801660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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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