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冀人社字〔2016〕9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适应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按照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省厅《转发人社部
一、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规划布局
新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应布局在参保人群相对集中的区域(居民住宅区),以方便参保人群为原则合理选定,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分布不宜过密,避免扎堆。主城区外人口稀少的区域,可根据参保人群变化情况适时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密集区域,按照优留劣汰、进出平衡原则,增加新定点实行淘汰制。
二、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准入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评审标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二)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或谈判价格;
(四)医药服务机构具备在注册地址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药店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五)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六)自愿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部门制定的其他内容。
三、建立定点医药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一)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机制。对违规经营、服务质量差、经营管理不善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实行淘汰制,确保全省医保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整体质量。
(二)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统筹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按照医院等级划分和就诊量情况进行细化分级管理,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可采取分科室监管的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性质(独体或连锁)和规模细化管理,对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法规制度,有违规问题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经办机构要给予停机整顿或解除医保协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理,经办机构可直接解除医保协议。
(三)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计委、食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对相关部门发现处理的医药服务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出现劣药假药、欺诈骗保等事件,经办机构可取消其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申请资格或直接解除医保协议。
(四)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查、抽查、评估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手段,对经办机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和履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经办机构要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日常监管或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和与医药服务机构间约谈协商情况等报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督促其整改到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内容
(一)慢性病、特殊疾病、生育保险、体检机构等其他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从管理规范、价格从优、服务优良的已有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中择优确定并签订协议。已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区,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参照本文执行。
(二)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4号)文件精神,由统筹区经办机构做好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牌匾发放工作。
(三)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确定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抓紧时间细化纳入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细则,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并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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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