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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17日发表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针对经济新常态下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稳增长更是为了保就业,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加快推进金融、科技、文化、信息、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增加就业机会。

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激发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的快速发展,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各地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将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入驻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房租、物业费和水电费补贴。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等公益性活动,当地创业扶持资金可给予适当支持。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拓宽劳动者创业融资渠道。省级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对各地和高校创办且具有代表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给予资金支持。省有关部门将按照省政府规定,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为原则,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可从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省每年对筹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放贷工作实绩突出的市、县、区给予一定奖补资金。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开展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深入实施创业引领和就业促进计划,有针对性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各地可在基层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推动中小微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其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不超过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促使更多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求职和实现创业。为鼓励更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最终在见习企业实现就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在国外或台港澳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内地)人员,凭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可比照国内(内地)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健全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重点针对京津用工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援助工作力度,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教育培训,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专项就业帮扶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对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给予扶持。对企业新招用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3工程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健全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实施基层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推进数据和系统省级集中,逐步实现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将职业介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

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有效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及创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手工业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手工业项目培训课时及质量标准,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劳动者居家就业。

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省有关部门制定技师培训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名录。采取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对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新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取得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相应培训证书的,给予资金补贴。

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推动

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各地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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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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