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冀人社字〔2015〕170号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未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的政策。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进城落户农民,未实现就业或未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当年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仍享受新农合政策;自下一年度起,将其参加新农合的参保缴费和权益享受等信息记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参加户籍所在地职工或居民医保,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施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后的政策。进城落户农民未参加职工医保而继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办理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手续下月起,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待遇。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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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