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字〔2015〕154号 |
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规范管理,及时掌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基本情况,规范办案程序,监督办案质量,落实处分后果,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作出处分决定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见***1)。
二、备案单位(部门)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并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的,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备案实行一案一备。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单位(部门)应在作出处分决定后30日内予以备案。
(二)备案时需提交处分决定书原件一份、处分决定备案表(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式二份,开除处分一式三份),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备案审核意见。
(四)申请备案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备案程序,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予以纠正。
(五)申请备案单位(部门)应及时将《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表》等备案材料存入案卷档案,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同时,处分决定单位(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分解除工作,及时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有关事项
各级人社部门要定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未报、漏报、瞒报及处分不及时、不落实现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情况整理汇总,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情况统计表》(见***4),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张祥庆
电话:0311-88616879(兼传真)
***1、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表
2、处分决定参考样式
3、解除处分决定参考样式
4、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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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