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17日发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发〔2015〕15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2月31日达到执行期限。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结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了解《实施办法》执行的有关情况,请你们指定专人负责了解、记录试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段政旗 赵兵

联系电话:0311-88616843 8551809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冀政办[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河北省(以下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实施办法实施监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指导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  跨省转移

第四条  原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五条  原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第六条  原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外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之前,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中注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和政策依据。

原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人员跨省就业,新就业单位属于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第七条  原参加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在国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之前,按照《规程》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八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实现就业的,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时暂未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转移军队补助和个人账户基金。在部队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据此做好人员标识,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时该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省随军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在部队期间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  外省尚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到本省就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省内转移

第十条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如已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中心数据库内不同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含单位与灵活就业,下同)流动就业的,由中心数据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如没有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同一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流动就业的,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在新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人员,在本省不同统筹区域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省内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省内需跨制度或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跨统筹区域成建制转移的,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成建制转移申请,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在职人员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离退休人员只转移个人权益记录相关信息,不转移基金,转移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在本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成建制转移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不转移基金。成建制转移办结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四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到本省就业(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和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书面告知本省不能确定为其待遇领取地的政策依据,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五条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出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六条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本省户籍人员,或按本办法规定本省为其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返回本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入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的规定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一般缴费账户的外省户籍人员,《暂行办法》实施后达到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不能变更为临时缴费账户。

第五章  转移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统筹基金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计算,当地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和跨省转移及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我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上述原则计算转移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临时缴费账户人员统筹基金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规则处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金额,并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含本息,下同)计算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部分不计算为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外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本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跨制度及跨统筹区域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账户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98号)规定的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和规模计算,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转移金额,2006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地区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时间早于2000年1月的,1998年1月1日之前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金额;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转移金额,2006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地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当地发文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准。

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相关信息按照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本省职工养老保险,当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早于2000年1月1日的,从当地建账时间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转移金额,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当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晚于2000年1月1日的,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则计算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995年底前的个人缴费在数据库中保留相关缴费信息情况,不记入个人账户。办理跨省或跨制度转移时,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相关信息应在《信息表》中逐年填写。

对于部分已将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省份,其参保人员转入本省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应随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相关信息应在《信息表》中逐年填写,建账当年记录应体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对按照原行业统筹规定1998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驻冀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参保职工,在办理跨省或跨制度转移时,1996、1997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记入个人账户,随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出。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累计计息。再次发生跨省或跨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既要转移在本地参保期间应转移的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以及利息,同时转移原转入地参保缴费期间应转移的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以及利息。

参保人员再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当前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提供缴费信息。历年缴费信息缺失或因历史原因无法按年度获取的,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人社函〔2015〕49号)要求和流程办理缴费基础信息核定和补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没有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按照冀劳社〔2001〕96号文件规定,以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第六章  欠费与重复缴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转出,转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应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本人补缴个人欠费后,单位仍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同时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补缴后,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其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转移,转移关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部分,由个人补缴。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补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其欠缴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且之后不再办理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办理省内、跨省、跨制度或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发现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按《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库比对等方式,发现参保人员在两地及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需清理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七章  待遇领取地确定

第二十九条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第三十条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分段所在地(含临时缴费账户)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本省户籍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施后没有再跨省转移的,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累计计息。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跨省就业但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比照《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补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待遇领取地应按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累计计息。

参保人员曾经办理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因历史原因无法按年度获取缴费基数等信息,现需要办理待遇核定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人社函〔2015〕49号)要求和流程为其办理缴费基础信息核定和补录工作。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施

第三十三条  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在本省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只有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在户籍所在地;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间的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军人退出现役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已经办理转移的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根据新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转移前缴费基数进行重新核定补差。在本省范围内转移的人员,如本人需要补差的,待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平调整差额补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按本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三十七条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结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已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但尚未办结转移手续,跨省、跨制度或跨统筹区域转移所需转移基金尚未转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移条件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1日后办理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与本办法不一致且本人提出调整申请的,可参照本办法重新办理。



更多信息请关注官方微信“河北人社”

(责任编辑:于芳)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8 12:24:28重新编辑
深圳石岩镇山城早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宝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砖厂村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白芒关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头梨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二三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罗祖村黄峰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旭兴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头龙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洲石路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泉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洲石公路明金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应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应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鲤鱼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羊台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新时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浪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大浪水库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上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横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镇第八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富士康工业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镇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大浪水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镇白石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英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龙华镇第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2022年10月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登记情况表
  2. 关于张槎街道村尾村民活动中心消防安装工程(第二次)开标时间的通知
  3. 关于百色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及工作队长2018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单的公示
  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40:55
  5. (百农局发〔2021〕55号)百色市农业农村局百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百色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6. 田东县人民医院开展第20个世界慢阻肺日主题党日活动
  7. 田阳区档案馆开展创文明城你我同行主题党日活动
  8.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色市开展520世界计量日现场宣传活动
  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靖西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政协靖西市第二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10. 疫情防控第一书记战在一线
  11. 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告
  12. 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13. 田州镇开展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14. 百日行动区公安厅督察组深入德保开展百日行动专项督察
  15. 田阳区各族各界妇女聚焦热议党的二十大盛况
  16. 田东县律师联合党支部开展重走红军路学党史上党课主题活动
  17. 靖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靖西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8. 安陆市成功磋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19. 春江街道nbsp学习贯彻二十大知行合一启新程
  20. 西城街道翠园社区网格员变身检查员用心把好食品安全关
  21. 市委政法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
  22. 罗庄区领导干部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学习班结业仪式举行
  23. 田东县人民医院学习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
  24. 田东县人民医院举办首届阳光肾友会
  25. 右江区全面部署近期维稳信访工作
  26. 国道G359化峒至靖西公路改扩建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27. 靖西强化党建引领确保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
  28. 那坡镇村屯小卖部化身征兵加油站
  29.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德烟专2021许申公字第38号
  30. 德保县统计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助力疫情防控
  31. 华夏食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到右江区开展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策划座谈交流会
  32. 田阳区关于有序解除不进不出管控措施的通告
  33. 我市出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方案
  34. 党员做表率巩卫为民生
  35. 残疾人证公示(张娥)
  3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51:10
  37. 残疾人证公示(黄妈规)
  38. 市总工会开展患病职工慰问活动确保互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39. 7大片区同步推进南部县按下城镇污水治理快进键
  40. 法院nbsp法官调解重现司法蓝天
  41. TD2022SSWP0034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平街11号出让公告
  42. 美陶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红卫岗改造提升工程方案设计竞赛中标候选人公示
  43. 田东县市场监管局倾力帮扶联系村发展集体经济
  44. 那坡县卫生健康局积极参与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45. 市中心血站开展疫情防控督导检查
  46. 靖安委办发〔2018〕28号靖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7. 喜庆布依瑶寨出新兵全屯群众来送行
  48. 田东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成效显著
  49. 广场变课堂群众识毒害
  50. 自治区指导组到我县检查指导脱贫攻坚工作
  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格式)右江区城市管理监督局(部门)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52. 百色市田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招聘公益性岗位公告
  53. 德保开展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社会面大清查行动
  54.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经销考试作弊器材公告
  55. 田林县审计局全民阅读书香田林
  56. 关于2022年粤桂协作财政帮扶资金项目计划的公示
  57. 新春走基层迎新春送温暖新生社区开展春节走访慰问活动
  58. 安陆市赵棚镇两***筛查惠民生
  59. 钟山县财政局多举措推进直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落地见效快
  60. 省生态环境厅钱江副厅长调研湖塘镇
  61.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组织参加齐鲁粮油走进长三角上海产销云上活动
  62. 亲情沂蒙红色临沂临沂文旅旗舰馆重磅上线
  63. 田东县总工会关于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公告
  64.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德烟专2021许申公字第41号
  65. 团山寺镇召开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会议
  66. 水利部监督司调研组到田东开展水利监督工作调研
  67. 全国首支东黑冠长臂猿保护队在百色成立
  68. 区国资中心压实疫情防控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69. 曼谷峰柑橘硕果累累香甜产品市场紧俏
  7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40:56
  7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25:05
  72. 百色起义纪念馆我市国际博物馆日活动丰富多彩
  73. 五村镇田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海东到五村镇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
  74. 关于拟推荐2020年申报复审自治区卫生镇卫生村(屯)卫生先进单位的公示
  75. 平果县紧急充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76. 百色起义纪念馆做美红色项目推动改陈提升
  77. 自治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到田东考核
  78. 仰媛媛向安棉一线职工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79. 省总工会领导来常调研企业工会工作
  80. 防范养老诈骗安享幸福晚年
  81. 佛山市三水区2022年第八批科技成果登记公示
  82. 关于开展旧衣物回收箱体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公告
  83. 田东办事快速招商增速发展提速
  84. 田阳区仲裁院为民调解劳动争议——以情动人以法服人
  85. 我市邮政快递业按下复工复产快进键
  86. 靖西市召开集镇建设规划工作视频会
  87.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职党员到隆盛社区开展双报到双服务活动
  88. 百色市田阳区商务服务中心关于做好中共百色市田阳区第二届委员会第二轮巡察有关工作的方案
  89. 靖西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
  90. 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助力国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91. 区商务中心党支部到乐业县百坭村开展学习时代楷模传承榜样力量主题党日活动
  92. 县烤烟中心到挂点联系村那布村协助开展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93. 泮水乡开展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维权宣传知识讲座
  94. 那坡县财政局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考试综合成绩公示
  95. 右城管发〔2022〕3号关于组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专班的通知
  96. 圆梦小康迎难而上再创业养鸡啄开致富门
  9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27:56
  98. 县区动态柳东新区做好医保服务下沉打好民生医张牌
  99. 法院nbsp预付消费落陷阱擦亮双眼不入坑
  100. 行政审批局悉心送服务指导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