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档案局 |
冀人社发〔2015〕2号 |
关于转发《***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定州市、辛集市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
2014年12月10日,***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做好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省、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思想认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和宝贵的人力资源信息库,是党和政府掌握体制外人才队伍状况的主要信息来源。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落实党管人才原则的有效抓手,对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护人才合法权益、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档案等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促和谐、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准确把握《通知》的规定要求,及时传达部署,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和贯彻要求,自觉把思想认识和工作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抓落实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受众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部门多、标准要求高,各级要按照集中统一、对口管理的原则,坚持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纳入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人才工作的整体布局,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厘清责任,加强协调,确保工作健康、有序、稳定地开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授权,加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组织、档案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规定要求,扎实抓好《通知》内容的有效落实
《通知》从九个方面对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标准要求、经费保障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工作指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意识,严格标准要求,严肃纪律规定,不折不扣地抓好《通知》内容的全面落实,特别是要坚决执行取消档案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另设名目变相收费,防止出现因不收费就以各种借口拒收档案的现象,也不得无故要求流动人员或其工作单位将已接收管理的人事档案转出;目前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防止出现弃档、大规模转档的问题,确保档案流动正常合理。
四、 勇于探索实践,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人事档案涉及个人信息和切身利益。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勇于创新实践档案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别是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克服工作困难,切实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基础设施,落实管理责任制,严格纪律规定,提高保管水平,始终保持档案的完整稳定;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立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加快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要着眼群众需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拓展服务内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举措,努力为社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确保服务内容不减、服务标准不降。
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档案局
2015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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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