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档案局 |
冀人社发【2015】2号 |
关于转发《***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定州市、辛集市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
2014年12月10日,***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做好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省、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思想认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和宝贵的人力资源信息库,是党和政府掌握体制外人才队伍状况的主要信息来源。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落实党管人才原则的有效抓手,对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护人才合法权益、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档案等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促和谐、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准确把握《通知》的规定要求,及时传达部署,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和贯彻要求,自觉把思想认识和工作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抓落实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受众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部门多、标准要求高,各级要按照集中统一、对口管理的原则,坚持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纳入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人才工作的整体布局,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厘清责任,加强协调,确保工作健康、有序、稳定地开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授权,加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组织、档案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规定要求,扎实抓好《通知》内容的有效落实
《通知》从九个方面对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标准要求、经费保障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工作指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意识,严格标准要求,严肃纪律规定,不折不扣地抓好《通知》内容的全面落实,特别是要坚决执行取消档案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另设名目变相收费,防止出现因不收费就以各种借口拒收档案的现象,也不得无故要求流动人员或其工作单位将已接收管理的人事档案转出;目前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防止出现弃档、大规模转档的问题,确保档案流动正常合理。
四、勇于探索实践,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人事档案涉及个人信息和切身利益。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勇于创新实践档案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别是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克服工作困难,切实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基础设施,落实管理责任制,严格纪律规定,提高保管水平,始终保持档案的完整稳定;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立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加快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要着眼群众需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拓展服务内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举措,努力为社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确保服务内容不减、服务标准不降。
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档案局
2015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情况,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就业、流动人才党员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阅、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国跨地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探索建设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
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七、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八、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明纪律,完善制度,从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开展党性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纪律约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窗口作风建设活动,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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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