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项目名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 全省
政策依据: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申报条件: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二) 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四)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五) 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申请材料: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5、聘用协议或合同。 办理程序:(一)申请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审批 省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外国专家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省外国专家局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省外国专家局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承办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
承 办 人: 孙怡芳
办公地点: 401室
联系电话:0311-87800613 0311-87908303
地 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院)合作路81号
审查方式: 网上审批、书面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 张学锋
联系电话: 0311-87908787
审批权限: 主管局长
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
申诉途径: 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信息请关注官方微信“河北人社”
(责任编辑:康彧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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