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项目名称: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 全省
政策依据: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发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31号).
申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具有一年以上办学经验,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良好。但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并熟知外国专家聘请、入出境、居留、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七)近一年内单位及其外事管理人员没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一) 申请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 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有关申请材料抄送当地设区市教育、公安、外事部门征求意见(以上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如确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四) 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函告省外事、教育、公安部门。
承办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
承 办 人: 孙怡芳
办公地点: 112室
联系电话:0311-88616005 0311-88616007
地 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查方式: 网上审批、书面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 张学锋
联系电话: 0311-88616008
审批权限: 主管局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申诉途径: 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信息请关注官方微信“河北人社”
(责任编辑:康彧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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