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与工作流程
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与工作流程
项目名称: 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项目编号: 06015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辖范围: 中央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的军工企业、省属煤炭企业等用人单位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申报条件: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由省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劳动情况年报》; 4、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工伤保险核基征缴科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 3、初审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局长审批; 7、登记、存档、录入基本信息; 8、向用人单位反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
承办部门: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承 办 人: 褚晓蓉
办公地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楼西大厅
联系电话: 0311-88616667
地 址: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审 核 人: 崔景铎
联系电话: 0311-88616667
审批权限: 主管副局长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 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 服务承诺: 面向企业、服务参保职工,严格按政策办事
申诉途径: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 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 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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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彧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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