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查处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本厅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审查办理。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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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彧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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