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2010年全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以扩大就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增加就业岗位、加强技能培训、鼓励扶持创业、完善社会保障、提升公共服务、强化基础工作,推动农民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一)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和《河北省实施
(二)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扩大转移就业。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建立全省农民工就业信息动态监测和发布制度。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信息交流,推进农民工劳务经济发展。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广乡镇农民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开展介绍农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继续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吸纳农民工的带动作用。研究统筹对外劳务与国内劳务市场,继续扩大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规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三)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异地创业、就地创业扶持政策,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引导、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扶持等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和政策发布平台,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继续改善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纳税服务,完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解决农民工创业场地难、融资难等问题;适当放宽农民工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牵头,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与餐饮住宿、商业贸易、旅游观光、文化体育、家庭服务、运输物流等面向生产和生活的第三产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抓紧制定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改善信息对接服务。重点扶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指导一批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鼓励农民工进城从事家庭服务。组织修订家庭服务标准,逐步形成适用的行业标准体系。发挥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五)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民工就业的作用。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新农村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农村中小学、职业学校、乡镇卫生院、乡镇农技推广站和村级服务点、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省发改委牵头,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六)统筹规划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发挥企业和院校技能培训的主渠道作用,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建立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制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政策,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外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省农民工办牵头,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扶贫办参加)
(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完成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科技创业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的培训任务。发挥教育系统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作用,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积极承担各地各部门技能性培训任务。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设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落实企业组织农民工培训的资金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位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一体化。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培训中的作用。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农民工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促进培养技能劳动者。利用城乡公共文化设施,进行农民工公共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文化厅、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分别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八)积极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加强政策宣传,统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引导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九)加大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力度。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等工作。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力争实现高危行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继续以商贸、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行业农民工为重点人群,实施平安计划二期工程。改进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服务,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研究相应的参保办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参保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以非公经济为重点,加大农民工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局、总工会参加)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稳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规政策,制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继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实施小企业劳动合同行动计划,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建筑领域用工行为。指导地方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范本和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督促中小企业依法用工,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十一)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征信系统。加快企业工资立法步伐,研究用法律手段遏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法制办、法院、总工会参加)
(十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彩虹计划,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指导各地区在已建工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牵头,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参加)
(十三)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和生产安全。制定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继续推行高危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把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保护,严格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督促各地区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大伤害农民工的事故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省安监局、卫生厅牵头,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
(十四)切实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坚决打击拐骗和使用童工,查处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十五)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和流转办法。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监测,引导农民工规范有序进行土地流转。(省农业厅、司法厅、法院共同负责)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加强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各地建立农民工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围绕农民工转移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权益维护、思想文化、党团活动等方面开展综合服务。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对外劳务输出的公共服务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牵头,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十七)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加快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认真落实《***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保障教育经费足额拨付。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近入学。继续实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省教育厅、妇联牵头,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团省委、妇联参加)
(十八)加强农民工疾病防控和儿童免疫工作。认真搞好输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农民工的服务。继续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强化流动儿童常规免疫工作,重点推进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和包虫病救治政策,实施全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推进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省卫生厅牵头,财政厅参加)
(十九)切实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巩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内一盘棋,初步实现区域一盘棋。建立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重点地区农民工监测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农民工关怀关爱活动。(省人口计生委牵头,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河北省人口调查总队参加)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开展农民工二看一上活动,使农民工方便地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发展为农民工服务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农民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结合农民工的特点,推进广播电视、乡镇社区文化站、电影放映、图书馆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农民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身活动。(省文化厅牵头,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二十一)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社区服务设施和体育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均等开放。探索在社区农民工中开展居民登记、社会福利记录、社区管理服务、社区参与的有效方法。研究开发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评测体系。开展针对农民工的社区志愿服务和农村社区建设活动,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省民政厅、文化厅牵头,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团省委、妇联参加)
六、稳步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工作
(二十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统筹研究农民工进城落户后城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完善暂住证等管理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化管理。研究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省公安厅、农民工办、发改委牵头,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三)积极稳妥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认真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有关政策,将在城市稳定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民工公共租赁等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继续推动建筑企业重点解决由简易工棚向适宜住宿的标准化宿舍转变。加强城中村环境整治。推动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农民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参加)
(二十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推进农民工就业和落户。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积极引导主动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完善小城镇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强小城镇综合服务,落实促进农民工转移落户的有关措施。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强农业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中心集镇转移。创新支持重点小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推进农民工向小城镇集聚。(省发改委牵头,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加)
七、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维护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对在城镇社区拥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赋予社区居委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研究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的权利。推广和完善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省民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六)完善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指导和督促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立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注重企业内部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发挥法律服务人员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调解作用。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等引发的争议快速裁决、先予执行。加强仲裁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力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充实县乡基层调解仲裁队伍。研究对外劳务人员的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司法厅、商务厅、法院、总工会参加)
(二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欠薪行为。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试点工作和企业守法诚信等制度建设,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规范农村地区企业用工行为,以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为重点,继续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监察厅、卫生厅、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
(二十八)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搞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各级财政对农民工法律援助予以积极支持。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司法救济力度。开展对外劳务人员的法律援助。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六五普法规划。(省司法厅、商务厅、法院分别负责,财政厅、总工会参加)
(二十九)切实加强农民工党团管理工作。加强农民工党员动态管理,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开展城乡基层党组织接纳优秀农民工入党工作。鼓励从优秀农民工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干部。认真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中农民工权益维护专题教材制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党团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省农民工办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国资委、省委宣传部、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八、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
(三十)加强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工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街道(社区)、乡镇基层工作平台落实农民工工作责任。指导各地建立农民工工作区域性沟通交流机制。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活动。(省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一)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和农民工统计口径编制工作,提高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加强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提供农民工动态变化情况。研究对进城农民工的***调查方法,总结农民工电话追踪调查试点经验,研究推广电话调查的可行性。(国家统计局河北省人口调查总队牵头,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参加)
(三十二)加强农民工宣传教育和研究工作。继续开展农民工思想道德、精神文化、城市生活、健康知识、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等公共教育培训,全年培训农民工102.5万人。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展农民工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创业、维护权益和融入城市生活等方面的能力。组织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交流推广农民工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引导用工单位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和爱护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特点,从户籍改革、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入手,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将农民工工作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省农民工办牵头,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文化厅、政策研究室、省委宣传部、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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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