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开发区党政办,东临新区党政办、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以工作实绩为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优秀等次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单位在本年度获得市级以上综合考评先进的可按15%计算)。
五、考核方法及程序
1. 成立考核机构。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可以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与具体实施细则,召开宣传发动会议,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对小而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年度考核。
2. 个人总结及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单易行、宜于操作。考核对象应按照职务职责,围绕一年来德、能、勤、绩、廉、法等方面个人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填写《抚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单位年度考核小组统筹安排,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参会范围一般为考核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4. 评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的情况,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档次意见。
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考核对象本人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个人总结以及民主测评情况,写出评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等次,经班子会议研究确定。考核单位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5. 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结束后,考核单位应及时将《抚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6. 结果备案。年度考核结束后,考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依据考核评定结果,形成《考核结果备案表》,并按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及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年度考核时,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机构人员编制信息、人员基本情况、职务(岗位)信息、病事假情况、借用(挂职)情况、工资情况等,并在备案时提交含上述公示内容的书面考核备案情况说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书面提供。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年度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赣组发[1998]17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对受党纪、行政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执行。对受到处分的人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文件精神,按考核结果做出相应的工资处理。
(五)各地要在年度考核时,及时规范和理顺人事关系,加大对 “吃空饷”人员的治理力度,形成整治长效机制。严禁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纳入“合格”等级范畴。
2019年1月8日